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㈠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緝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56號判決確定。㈡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49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