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芳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6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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