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麗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薛慧茹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麗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