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045號、第35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案件關於李宜璋被訴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宜璋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亦可能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675號、113年度偵字第17004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詢問該院承辦股( 俊股 )法官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案件關於被告李宜璋被訴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