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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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ewatRamatjay(中文姓名:拉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RewatRamatjay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RewatRamatjay貪圖小利,恣意拿取他人金錢,守法觀念實有不足,惟其竊盜金額為新臺幣2,000元,尚非甚多,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1343號被告RewatRamatjay(泰國籍)
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里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號居留證統一編號:F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RewatRamatjay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22時23分許,在 許翔恩 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區○○里000○00號乘泰商行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竊盜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利用許翔恩之配偶 許沙里 至店後打掃而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得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旋即離開上址。嗣經許翔恩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翔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ewatRamatjay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翔恩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及蒐證照片4張附卷足佐,足見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檢察官謝宗甫
陳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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