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3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 陳余愛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期者,繳納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逾期二期者,繳納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三期者,繳納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