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54號聲請人 張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7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顗碩企業有限│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10,300元│101年4月10日│DB0000000││││公司 王明全 │行 楠梓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