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97號原告 羅美惠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劉璟豪
劉鼎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陳幽蘭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