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彥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罪)、8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17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23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6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8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0101號函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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