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814號上訴人 邱旭鴻 被上訴人 張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7月3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邱旭鴻,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之規定,於同日生送達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家事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