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涂雲傑 債務人 蘇柏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內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