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28號債權人 許馨勻 債務人 吳艷美
臻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昀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萬玖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支票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12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11年4月15日614,000元111年4月15日0000000002111年4月22日628,000元111年4月22日0000000003111年4月29日586,000元111年4月29日0000000004111年5月6日590,000元111年5月6日0000000005111年5月13日632,000元111年5月13日0000000006111年5月17日559,000元111年5月17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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