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8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5巷3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82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劉企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
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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