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陳彥佑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本院依職權函調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