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85號聲請人 呂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次按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民法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民法第7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遺失台北凱撒大飯店下午茶的餐券,票據號碼0000000000至0000000000號共13張之餐券,聲請公示催告。
因上開餐券非首揭法條所定之證券,縱有遺失情事,亦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之適用,因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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