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秀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已有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