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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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蘇慧林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蘇慧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5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慧林│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5%│││59,250元││月27日起││││││││││├──┼────┼─────┼──────┼──────┼───────┤│002│新臺幣│蘇慧林│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5.69%│││333,224││月13日起│││││元│││││├──┼────┼─────┼──────┼──────┼───────┤│001│新臺幣│蘇慧林│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2.91%│││68,320元││月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慧林│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暨延滯第一個月│││59,250元││月27日起││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002│新臺幣│蘇慧林│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新台幣│││333,224││月13日起││壹仟元計算之違│││元││││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003│新臺幣│蘇慧林│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新台幣│││68,320元││月7日起││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司促 字第 10584 號其他文書(107.06.07)【本件裁判書】
  •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 雄簡 字第 1517 號判決(107.10.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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