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創中具保人邱詠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423、2242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邱詠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邱創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0萬元,由具保人邱詠琪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對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被告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到庭等情,有送達回證1紙、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