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8號債權人 陳建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千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借款清償日期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7月2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㈢提出年利率按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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