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債權人 謝庭安 即傑夫樂器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昕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契約書影本(所提出之契約書並無債務人之簽章),並敘明債務人違反委任契約何項條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