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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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81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鳳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68號),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鳳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0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嗣聲請人不服提出上訴,復經本院合議庭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欲聲請非常上訴或釋憲以資救濟,故聲請付與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案件之卷證資料等語。
二、按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指之政府資訊。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於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如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限於案件仍於審判中之被告,對於卷內筆錄之影本有閱卷權;再者,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文已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該解釋文仍係針對案件在審理中,為使無辯護人之被告可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如核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應予准許獲取卷證資訊者而言。換言之,該解釋之射程範圍僅限於「審判中」之刑事案件,且因審判中如未賦予被告獲取卷證資訊之權利,被告即無其他管道可循,此與前述判決確定之案件,被告尚可向持有卷證之機關(如執行檢察署)請求付與不同。
三、經查,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交簡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6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13390號執行,於105年10月27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該案件訴訟關係已消滅,聲請人業不具上開規定及解釋文所指案件「審判中被告」之法律地位,本件聲請顯與保障審判中被告訴訟防禦權為目的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要件不符,亦與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未合。又本件既經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本院即非卷宗檔案之管理或持有機關,無從受理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若因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所需,揆諸前開說明,應向卷證持有機關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之規定委任律師,或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保障訴訟權之意旨聲請閱卷。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付與上開案件之卷證資料,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請求調閱撤銷假釋文件等情,然按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係認法務部撤銷受刑人假釋之處分,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受刑人如有不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併同提出以為救濟;非謂撤銷假釋裁定,應由法院為之。換言之,假釋或撤銷假釋之核准權,本歸屬法務部,非由法院裁定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假釋撤銷之處分為法務部所為司法行政處分,本院並非該處分持有機關,本院自無從一併調取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翊橋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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