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3號原告 高金一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
羅子武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甫 被告 高雅芬
王高淑鑾 高秋瑛 高秋涼 高如萍 高玫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均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家事法庭103年度家調字第707號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之裁判,為本件訴訟法律關係之依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該民事案件業經兩造成立調解而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