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 劉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村田莊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2,17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