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之T恤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婷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26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之T恤1件,為仿冒商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罪一案,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266號為職權不起訴確定一節,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因該案扣案之香奈兒(CHANEL)T恤1件,屬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