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附民字第294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7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