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03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百威皮飾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百威皮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若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上開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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