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15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政憲 債務人 簡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壹萬壹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