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470號聲請人 林東敏 相對人 林永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然依卷附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之住所在彰化縣,並經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詢問,相對人未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其住所地不在本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