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桂月 、 莊仁德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9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其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
二、門牌編號屏東縣○○鎮○○路○○巷○○號房屋稅籍資料。
三、 莊林美珠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