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1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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