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附民原告 張寶枝 附民被告 呂明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52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7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