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2樓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31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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