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原告 劉東益 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 律師被告 邱隆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民國110年度矚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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