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泰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255號),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及塑膠勺子各壹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一○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五號被告鄧泰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釋放,並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六五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五三公克),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有高雄立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佐,另查扣之吸食器一組、玻璃勺子及塑膠勺子,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零點零六五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五三公克),有高雄立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偵卷第十七頁),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另扣案之吸食器一組、玻璃及塑膠勺子各一支,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二頁)。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六年度毒聲字第九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