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273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銘煌 即 陳旻君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原因理由?(本件已有臺中地方
法院107年度司執夏字第57179號債權憑證,已有執行名義得以聲請強制執行,此與本件債權為同一債權,原債務人雖已死亡,繼承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之2條規定,仍屬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當事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