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260號債權人 張曉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洛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張曉琦」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DR.DivshiHadar為債務人李洛傑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利息起算日「債務人簽署之日」之日期為何?㈣請債權人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李洛傑(居留證號
碼:CC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臺住居所,並逕覆臺中地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