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1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羅翊森 即 羅仁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貳拾叁萬壹仟叁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