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507號債權人 蔡錦榮 債務人 吳昭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昭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昭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債權之到期日為何?並提出佐證。
三、是否向債務人催討,若有,請釋明催討之日期及方式。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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