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佳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佳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引用之附表1、2均更正為本判決引用之附表1、2、證據部分「台灣宅配通記見人收執聯」應更正為「台灣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應予刪除、增加「被告如附表1所示帳戶存簿之封面、內頁影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盧佳琪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隸屬於詐騙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作為詐欺所用之出入帳戶,供詐騙集團詐欺被害人款項之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1交付行為,提供上開3帳戶予詐騙集團,以供詐騙集團得以對上開2被害人從事上開詐騙行為,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被害人所受損害情形,被告未與2位被害人達成和解,明知帳戶交予不詳人可能供作不法工具使用,而仍輕率交付3帳戶,供其使用;復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1┌──┬────────┬────┬──────┬──┐│編號│帳號│戶名│所屬金融機構│備註│├──┼────────┼────┼──────┼──┤│1│000000000000│盧佳琪│中國信託││├──┼────────┼────┼──────┼──┤│2│00000000000000│盧佳琪│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頭橋郵局││├──┼────────┼────┼──────┼──┤│3│000000000000│盧佳琪│京城商業銀行││││││博愛分行││└──┴────────┴────┴──────┴──┘附表2┌──┬───┬───┬──────┬───┬─────┬──────┐│編號│被害人│款項(│施詐時間及方│被害人│被害人匯款│匯入帳戶││││新台幣│式│匯款時│之金融機構│││││)││間│││├──┼───┼───┼──────┼───┼─────┼──────┤│1│ 劉平德 │10萬元│詐騙集團於│101年1│苗栗縣後龍│盧佳琪之中國│││││101年1月13日│月13日│鎮農會豐富│信託帳號7495│││││14時許,以電│14時40│分部│00000000帳戶│││││話佯稱為被害│分許│││││││人劉平德之朋││││││││友 張栩芳 急需││││││││借款10萬元││││├──┼───┼───┼──────┼───┼─────┼──────┤│2│劉平德│6萬元│詐騙集團於│101年1│苗栗縣苗栗│盧佳琪之中華│││││101年1月13日│月13日│市福星郵局│郵政帳號0051│││││14時40分許後│16時12││0000000000帳│││││之某時許,以│分許││戶│││││電話佯稱為被││││││││害人劉平德之││││││││朋友張栩芳急││││││││需借款6萬元││││├──┼───┼───┼──────┼───┼─────┼──────┤│3│ 鄭先進 │10萬元│詐騙集團於│101年1│彰化銀行新│盧佳琪之京城│││││101年1月15日│月16日│莊分行│商業銀行帳號│││││13時許,以電│10時31││000000000000│││││話佯稱為被害│分許││帳戶│││││人鄭先進之小││││││││姨子急需借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