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姚祖驤 代理人 楊代華 律師
陳君薇 律師 邱品嘉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朝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佰壹拾肆萬元,及其中美金玖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雖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合約書載明借款利息為月息百分之二,惟上開規定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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