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521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經核雙方約定借款本金為200,000元,應付利息為月息4000元,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在卷可稽,是雙方約定利率顯逾週年百分之20,綜上,除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