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 葉昌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曹立斌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 葉昌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曹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