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林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進明蘇金羚潘憶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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