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2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玓 被告 周禮添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9,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456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