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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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23號聲請人 楊麗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珮華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108年9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