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瀚宇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曉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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