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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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14號聲請人 許華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林精一 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解任遺產管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