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榮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訴字第3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何榮宗已坦承犯行,因家中只剩母親,且母親已中風又領有殘障手冊,需要照顧,爰聲請准予具保,讓被告籌錢賠償被害人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何榮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566號、第6236號、第6714號),而受命法官於民國104年8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基本構成要件為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犯罪次數甚多,部分被告又有詐欺之前科,已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且關於本案詐欺集團角色之分工情形,聲請人之供述與同案其餘被告所述容有差異,在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之前,仍有勾串之虞,乃於同日為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等節,有訊問筆錄、本院押票在卷可以佐證。
(二)而聲請人於本院受命法官之訊問程序,坦承全部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聲請人參加詐欺集團犯罪期間之被害人人數及整體犯罪金額甚多,聲請人並有詐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考量本案屬於集團性的詐欺犯罪,此些證據資料,已可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處分以聲請人犯嫌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核尚無不合,應駁回聲請。被告上開聲請具保之原因,尚與本院審酌是否有羈押之必要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