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0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0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0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儷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儷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請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查報相對人是否己清算完結,如未完結,請陳報清算人之姓名及住所及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最新戶籍謄本、查報相對人是否己清算完結、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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