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北交簡字第三七一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五六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